確認通行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3年度,577號
CCEV,113,潮簡,577,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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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阮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陳榮洪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4,50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125元,扣除已繳納5,370元,尚應補繳1,7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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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