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潮簡字第980號原 告 吳瑛慧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複代 理 人 廖威斯律師被 告 曹景星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4時1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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