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1年度,1022號
CCEV,111,潮簡,1022,202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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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吳趙恒点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被 告 吳金樹
吳金榮
吳鈺城
吳燕平

吳燕和
雪美
吳雪梅
吳坤琪
吳坤泰
吳坤富
吳承蘋
趙美雲
吳青年
吳青宏
吳亞錡
吳秋美
曾阿坤

曾義宗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恆
被 告 曾義雄
曾義明
曾月琴

賴瑞隆
黃喜枰
黃心怡
賴瑞芳
賴瑞蓮
賴瑞穗
黃心琳
吳青河
吳龍城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盧水錦
吳俊南
吳俊學
吳銘靖
吳文裕

王智麟

王勝德
王素蘭
吳桂連
吳沅
楊玉茹
吳佳陵
張仁祥
謝合菊

謝議鋒
尤柳雲
尤柳香
尤柳卿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1、5、6、7、8「吳天發吳茂芳
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 1 吳天發、吳芳飛 5 吳天發吳芳能 6 吳天發吳芳能 7 吳天發吳芳能 8 吳天發、吳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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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