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4年度,344號
SDEV,114,沙簡,344,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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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3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王鉦盛
被 告 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
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
例業經立法院修正條文,並於114年5月28日自總統公布日施
行,該次修正增列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即10月
25日為國定假日,行政院因此核定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
日曆表(修正版),且因上開紀念日適逢星期六,乃定於前
一日即114年10月24日(星期五)補假,此有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之公告訊息可參。是本件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
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
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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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