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4年度,278號
SDEV,114,沙小,27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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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278號
原 告 山外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複代理 人 張雅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庭豪
吳任遠
被 告 湯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49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49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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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