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淑芬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新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