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梅宇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1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梅宇潔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真愛月光戒指 1件 2 時尚愛心跳舞項練 1件 3 文青風格萬用包-鵝黃色 1件 4 文青風格萬用包-西爪紅色 1件 5 文青風格萬用包-天藍色 1件 6 玩色主義眼影盤-玫瑰櫻桃色 1件 7 A13眼影刷 1支 8 雪曼妮專業漸層眼影刷 1支 9 樂品多功能美物收納四件組 1件 10 細睫控零死角睫毛膏(黑) 1件 11 超持久極細抗暈眼線液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