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24530號、第35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清田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參月。扣案Vivo手機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