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人犯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4年度,568號
SDEM,114,沙簡,568,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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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松榮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9880號、114年度偵字第6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松榮犯使犯人隱避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巧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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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