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114年度,646號
SDEM,114,沙交簡,646,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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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9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智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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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