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114年度,621號
SDEM,114,沙交簡,62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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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唯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6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唯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
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唯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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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