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3年度,644號
SDEM,113,沙簡,644,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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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沛穎(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死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4114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4年5月29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因係誤  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暘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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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