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782號
CDEV,114,橋補,782,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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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82號
原 告 陳國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品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萬8,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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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