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01號
原 告 黃如瑩
謝承璋
李明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辰間請求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