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590號
CDEV,114,橋補,590,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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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宸翔間給付醫療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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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