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1033號
CDEV,114,橋補,1033,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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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達麗海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武璋
訴訟代理人 袁麗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凱寓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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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