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1026號
CDEV,114,橋補,1026,202510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7127-UM車輛所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