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保留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1020號
CDEV,114,橋補,1020,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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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陸拾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盛新
訴訟代理人 張𦭳涵
被 告 允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舜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217,74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6,02
5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3,7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請求金額(新臺幣) 項目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起訴前1日 (民國) 週年利率 起訴前之利息(新臺幣) 217,740 元 利息 217,740 元 113年10月30日 114年5月19日 5% 6,025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請求金額+起訴前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223,765元 第一審應徵裁判費 3,190元 尚需補繳裁判費 2,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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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舜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