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AV000-H113048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與孫仡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橋簡
字第67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本院114年度橋簡字第676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橋簡字第676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
主張係為核對開庭筆錄記載之陳述內容及證據提示情形。經
核聲請人係上開事件被告之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
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
遵守。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