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4年度,715號
CDEV,114,橋簡,715,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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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71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杜正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
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僅列被告為甲○○○○○○等,而有當事人不特
定之情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家
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39至94頁),並於民國11
4年8月21日函命原告於1個月內補正當事人,該函已於114年
9月2日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
卷第97頁),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案件統計資料之收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
1、103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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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