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98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王家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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