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第67期鳥松區華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鐘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