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橋秩字第4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張瑞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10月9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473693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時48分。
(二)地點: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601巷翠華國宅一期乙區地下
室停車場出口處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在上開地點,拍攝製作影像
內容為「疑似外籍口音人士攔車詢問駕駛『弟弟有沒有叫
小姐、阿姨吃吃好不好、阿姨幫你嘬嘬、吃一次不用錢、
阿姨做口碑』等語」之暗指有性交易攬客情形影片,並上
傳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之個人公開頁面,並經網路社群
平臺「社會事新聞影音」傳播註記「9/10 01:48 高雄市○
○區○○路000巷00號前(影片GPS位置N22,000000 E120,2899
34)疑附近越式洗頭阿姨出來攬客 主動跟駕駛說要幫他吃
還自述做口碑 可以X嘴巴」,致不特定多數人觀看該影
片後,誤信為實,以此方式損及公眾安寧。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定有明文。所謂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
謂。至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亦不以發生實害
為必要。
三、經查,被移送人有於上揭時、地為上開違序行為之事實,業
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社會事新聞影音」影
片、影片擷圖、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被移送人確
有上開違序行為,堪可認定。至被移送人辯稱只是與朋友間
生活中的玩笑話,沒有要造假的意思等語,惟前開影片中並
無任何僅係虛構創作之註記,且被移送人上傳至社群軟體In
stagram之個人公開頁面,即有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觀看後
誤信為實之可能,被移送人所辯不足採。是核被移送人所為
,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8條規定,審酌被移送人拍攝影片違反上開
規定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程度、所生危害等情事,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