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80號
原 告 千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和謙
被 告 蕭翰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8,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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