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78號
原 告 新時液壓氣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鳳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克斯馬克全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9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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