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976號
TYEV,114,桃補,97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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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76號
原 告 陳歡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昱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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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