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962號
TYEV,114,桃補,96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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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62號
原 告 王傳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1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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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