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957號
TYEV,114,桃補,95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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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57號
原 告 葉平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1,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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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