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955號
TYEV,114,桃補,955,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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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梓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7,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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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