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949號
TYEV,114,桃補,949,202510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49號
原 告 陳煥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8,2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