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被 告 陳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皇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執有本院114年度
司票字第3602號裁定所示,其中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50萬
元之本票於票面金額超過922,977元部分、票面金額100萬元及票
面金額50萬元,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3萬1,668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
14年10月14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7萬 7,023元 利息 157萬 7,023元 114年9月4日 114年10月14日 (41/365) 16% 2萬8,343.21元 100萬元 利息 100萬元 114年9月5日 114年10月14日 (40/365) 16% 1萬7,534.25元 50萬元 利息 50萬元 114年9月5日 114年10月14日 (40/365) 16% 8,767.12元 合計 313萬1,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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