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25號
原 告 黃仁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