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22號
原 告 温安妤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期來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71元
(計算式:193,921元/平方公尺×508平方公尺×2/6,000+14萬元/
平方公尺×500平方公尺×2/24,000=38,6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