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77,3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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