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913號
TYEV,114,桃補,913,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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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13號
原 告 張凌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大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
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3,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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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