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906號
TYEV,114,桃補,906,202510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06號
原 告 MARK AMPALING

上列原告與被告LAI JIAZHONG (ACL)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之起訴不符合法定程式,本院裁定原告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文
應用我國文字,法院組織法第99條前段亦有明文。而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同項但書所明定
,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查原告出具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為LAI JIAZHONG (ACL)
,並未記載其住(居)所或其他足以特定被告身分之資料,
應補正被告住(居)所或足以特定被告身分之資料。又上開
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無從認定本件應受判決之事項,應
予補正。另上開起訴狀記載之原因事實,部分使用外國文字
,應補正提出起訴狀之中文譯文及繕本。
三、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