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905號
TYEV,114,桃補,905,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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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05號
原 告 CORONG JEFFREY BASANEZ(中文姓名:杰弗瑞)

被 告 賴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
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本金債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加計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
國114年10月6日之利息34,126元(計算式詳附表),共計184,12
6元(計算式:150,000元+34,126元=184,126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84,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利息 150,000元 113年5月6日 114年10月6日 (1+154/365) 16% 34,126.03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4,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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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