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888號
TYEV,114,桃補,888,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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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88號
原 告 棕寶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烊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萬2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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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