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874號
TYEV,114,桃補,874,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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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7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李立人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立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7,065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
14年8月26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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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