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872號
TYEV,114,桃補,872,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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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志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9,19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08,931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2
63元=309,1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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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