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6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6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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