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866號
TYEV,114,桃補,866,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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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6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書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87元(
即請求金額106,793元加計本金103,260元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
14年9月23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103,260元 114年8月8日 114年9月23日 (47/365) 15% 1,994.47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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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