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6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振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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