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858號
TYEV,114,桃補,858,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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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靖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8,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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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