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罰單歸屬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854號
TYEV,114,桃補,854,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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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54號
原 告 吳玟慧
被 告 張定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罰單歸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所生之所有交通罰單由被告負責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自113年9月27日起至起訴時
止所生之所有交通罰單金額為據,惟原告未提出系爭車輛於上開
期間之交通罰單金額,經本院於114年9月26日函請原告5日內補
正,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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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