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5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
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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