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48號
原 告 黃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皇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