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14年度,94號
TYEV,114,桃簡聲,94,2025100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何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
,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
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就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040號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
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
14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7頁、第8頁),惟聲請人迄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多
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至
第15頁),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郭宇傑                  法 官 高廷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