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三興織造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1 │如興製衣股份有限公│ 台灣土地銀行 │93年11月30日 │ 627,419元 │ BJB0000000 │ │
│ │司 │ 頭份分行 │ │ │ │ │
├──┼─────────┼────────┼───────┼───────┼──────┼──┤
│ 2 │如興製衣股份有限公│ 台灣土地銀行 │93年12月31日 │ 399,620元 │ BJB0000000 │ │
│ │司 │ 頭份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