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事聲字,114年度,13號
TYEV,114,桃簡事聲,13,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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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事聲字第13號
聲明異議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朱立安間聲請調解清償債務事件,聲明
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114年度桃司
小調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
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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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